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1、转载金保网未禁止的原创内容请注明作者和出处(金保网,www.xiaofeizhe.net)。 2、金保网站内文章、帖子均为网友自行发布,出于分享知识之目的,如有侵权请您联系管理员处理(vip@xiaofeizhe.net)。 3、特别提示:鉴于外部信息时常变化,金保网不对站内内容的真实性做任何承诺,如需参考、使用请您自行甄别。 4、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金保网内容者,金保网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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