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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2021-3-3 15:59| 发布者: idouadmin| 查看: 2830| 评论: 0|来自: 证券业协会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第五章 罚 则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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