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6)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义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强化风险管理,不断改善服务水平,使消费者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获得更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形成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金融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企业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对新型金融服务业态、机构、产品的监管,有效解决跨部门、跨市场产品的监管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尽快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做好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急处置工作。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支持和鼓励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和消费权益保护社会团体发挥功能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三、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要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涉农金融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农村地区的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提升民众金融素质,增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要将发展普惠金融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切实优化我省金融发展环境,认真按照国家信用体系建设部署和要求,加快完善我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动金融信用建设和消费者信息共享,夯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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