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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金融公司与傅某、某融资租赁公司金融借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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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6 10: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理由
  本案中,某汽车金融缺乏对业务办理流程的监管,业务人员为完成业绩,在为客户办理金融借款的过程中伪造他人签字,最终导致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并且因虚假诉讼行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金融借款行业的这一乱象并不鲜见,暴露了行业内的交易风险,也为企业的资金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此案为汽车金融行业敲响了警钟,各机构应以此为戒,规范办理业务流程,提高业务监管水平。
  案情简介
  (承办法官:旷洁玉)
  原告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某、南平市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四份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处有借款人傅某的丈夫罗某签名字样,保证人处分别有兰某、吴某、曹某、官某等人的签名字样,四名保证人分别为四笔借款提供担保。
  在上述四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审查案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时,发现保证人处签名有明显雷同之处,遂当庭对原告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及各被告展开调查,被告傅某梅自认配偶罗某之签名系其代签。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坚称其提供的案涉合同保证人处签名均为各保证人本人的签名。其后,法官根据兰某、吴某、曹某、官某等人之申请将案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保证人处签名移送司法鉴定。福建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四份案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第四页的保证人签字部位的“兰某”、“吴某”、“曹某”、“官某”均非该四人书写。因对保证人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要求罗某、兰某、吴某、曹某、官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伪造之证据,客观上造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依法决定对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并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决定驳回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判决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总则篇中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是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处罚明确作出了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见,国家在立法层面就对诚实信用原则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反复强调。本案中,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伪造之证据,严重影响了四个案件的审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法官提示
  经调查,法院发现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之所以出现提交虚假证据的原因系因该公司在金融借款业务上存在较大漏洞:该公司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均交由公司在全国各地所设站点负责,各个站点的业务大都是通过邮寄传递完成抵押合同的签字过程,导致合同签订程序极不规范严谨。另,因培训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公司旗下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责任感欠缺,出现伪造签名的情况并不能排除公司业务员为完成业绩指标串通借款人伪造签名的可能。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在的前述“漏洞”在汽车金融行业并不鲜见,对该公司的处罚决定,既是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成立以来首次针对大型国有企业开具处罚决定,也是对相关行业不规范现象敲响的一记警钟。各汽车金融公司都应以此次事件为警示,正视其在相关业务领域的问题,及时自查,引以为戒,共同构建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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